尊敬的客户: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111号)有关规定,我行将于2017年1月1日起对信用卡(含公务卡)业务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1、丹东银行信用卡收费项目取消“滞纳金”项目。
2、丹东银行信用卡收费项目增加“违约金”项目,对未按时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客户收取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清部分的5%收取,最低10元。
3、我行柜面和自助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信用卡现金提取限额调整为每卡每日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0,000元。
特此公告。
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