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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银行关于完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相关事宜的公告

责编:管理员 日期:202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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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丹东银行客户: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助力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行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4〕第11号》(以下简称《公告》)有关要求,现就完善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我行已发放的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房贷”),包括首套、二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二、利率定价机制规则
  (一)存量房贷利率加点值高于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加30BP时,客户可申请调整利率加点值。重新约定的加点值不低于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加30BP,且不低于重新约定时所在城市房贷利率加点下限(如有),具体加点值根据市场供求、客户资信情况、贷款担保变化等因素确定。
  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幅度=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该利率对应季度内各月5年期以上LPR的算数平均值。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利率政策栏目公布的为准。
  (二)存量房贷客户可申请调整重定价周期,选择按季度、按半年或按一年重定价。存量房贷调整重定价周期后,原贷款合同每年1月1日重定价的及贷款发放日对月对日重定价的,以调整后重定价周期确定的对应月份的1日为重定价日。贷款存续期内仅可调整一次重定价周期。
  (三)固定利率或采用央行基准利率定价的个人住房贷款,如需申请变更合同定价条款,须先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转换时,加点值等于原合同利率水平与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的差值,再按上述规则判断是否可以调整加点值。转换成功后,在贷款剩余期限内,不能申请转回按固定利率或央行基准利率定价。
  三、申请渠道和生效时间
  (一)我行将不晚于2024年11月15日开始受理重定价周期调整申请,客户可线下向贷款经办行申请调整重定价周期。新的重定价周期在审核通过后生效。
    (二)当前以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以及“二套转首套”业务,客户可线下向贷款经办行提出定价方式转换、“二套转首套”申请。审核通过后,如符合上述利率加点值调整规则,可继续申请调整利率加点值。
  四、温馨提示
    (一)为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关注人民银行发布的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如符合调整条件,可向我行提出申请。
    (二)利率调整范围不包括: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含商住两用房贷款),以及其他不符合《公告》要求的个人贷款。
    (三)调整成功后,您可通过贷款经办行查询贷款相关信息。如您对利率定价调整事宜存在异议,可联系贷款经办行。
    (四)在为客户办理存量房贷利率调整过程中,我行不收取任何费用。为最大限度保障您的财产和信息安全,防范不法分子以利率调整为由实施诈骗活动,请您切勿轻信我行官方渠道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
    (五)如您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请及时联系贷款经办行更新。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行的理解与支持!
    特此公告。


 

                                      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