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银行信用卡灵活分期业务条款及细则
如丹东银行信用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申请信用卡灵活分期付款业务(以下简称“灵活分期”),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业务的所有条款。
1.灵活分期业务是本行为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的,对其当期已记账但未出账单的消费交易申请平均分成若干期偿还,持卡人需在约定的期限内按月还款,并支付一定的分期利息的服务。
2.持卡人须在消费交易记账后到当期账单日之前(含账单日),申请办理灵活分期。
3.持卡人可通过丹东银行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0415-96658、丹东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平台DDYH96658及发送短信“GLH+卡片后四位+期数+交易金额”至1069100996658的方式,对当期单笔金额达到人民币500元(含)以上,人民币50,000元(含)以下,已记账但未出账单的消费交易申请办理灵活分期。可申请的分期期数为3期、6期、9期、12期、18期、24期(每期为一个月),本行保留是否核准申请的权利。
4.申请灵活分期的金额与其他占用信用额度的各类分期业务的合计金额不能高于申请分期付款时该信用卡的可用信用额度。持卡人可以对多笔交易分别申请灵活分期,但申请的分期金额仍以单笔交易为单位,不能以多笔交易的汇总金额申请灵活分期,且每笔灵活分期到期日均不得超过持卡人信用卡卡片有效期。
5.申请的单笔交易只能全额转灵活分期,持卡人不可就单笔交易的部分金额申请灵活分期。
6.灵活分期仅限信用卡账户状态正常的持卡人办理,如信用卡账户状态不正常,则不允许申请本业务。本行保留不允许本行因为任何理由认为不适合申请灵活分期的信用卡持卡人申请本业务的权利。
7. 以下交易不得申请灵活分期:
(1)预借现金交易、转账交易、各项费用(如年费、利息、违约金及其他信用卡手续费);
(2)已出账单交易;
(3)房地产销售、证券交易、还贷、购买彩票、缴纳罚款、纳税、公共事业费、医院类交易、直销类交易、金融类交易、法庭费用、保释金和债券、政府服务、政府贷款等;
(4)本行规定的其他交易。
8. 每期应还本金等于分期本金总额除以分期期数,精确到分位,于分期后第一个账单日开始分摊,在各期账单日逐期入账。对于每期应还本金金额不能被期数整除的,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进行金额拆分,差额在最后一期进行调整。
9. 灵活分期每期应还分期利息等于分期本金总额乘以每期分期利率,在分期后第一个账单日开始分摊,在各期账单日逐期入账。
10.每期分期利率将在0-0.7%的范围内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用卡情况等进行评定。实际利率以丹东银行最终评定结果和出账账单为准,持卡人可通过申请渠道获悉实时测评结果。
11. 该分期利率折算为对应的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为:0-15.16%(该近似折算年化利率用单利计算仅供参考,实际年化利率因选择办理的分期产品与账单日间隔、每月实际天数、提前还款等不同情况而有差异)。是根据持卡人现金流计算的年化内含报酬率,其公式为:
其中n为年内还款频率(例如,每月还款一次则n为12,每3个月还款一次则n为4,每年还款一次则n为1),由此计算出的IRR即为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如持卡人未依约还款则不适用前述年化利率。
12. 每期“应还本金金额”和“应还分期利息金额”逐月记入持卡人每月账单应还款总额中,同时全额记入最低还款额。
13. 持卡人申请灵活分期一经审核通过,分期金额及利息总金额将全额占用持卡人账户的固定信用额度,被占用的信用额度将根据持卡人每月实际还款金额逐月恢复。直至持卡人最后一期或提前清偿所有分期余额。
14. 持卡人成功申请分期业务后,不能对已分期的金额和期数进行更改,不能对未偿付的分期余额再次申请分期付款。
15. 灵活分期成功分摊后,若因持卡人未能按时全额还款,导致任一期应还款金额有逾期情形产生,则当期账单不享受消费交易免息还款期的待遇,本行将按照《丹东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丹东银行信用卡章程》向持卡人收取利息及违约金。
16. 已经成功办理灵活分期业务的持卡人,若按期偿还当期账单全部金额后仍有多余款项,该款项视为溢缴款,不会提前清偿下期灵活分期应还本金。
17. 持卡人在分期期间,由于信用卡丢失等情况导致换卡的,分期业务不因此而终止。不因信用卡卡号变更而免除还款责任及本条款的相关约定。
18. 持卡人若卡片到期不再续卡,需清偿分期付款未还剩余本金及账户中的任何其他结欠款项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19. 若持卡人对已成功办理的灵活分期交易申请撤销,需致电客服热线0415-96658进行申请,按以下方式处理:
(1)对尚未分摊的分期交易进行取消时,视同为撤销;
(2)对已分摊的分期交易进行取消时,视同为提前还款,已收取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
20. 持卡人若要对已分摊的分期付款交易提前清偿未偿付的分期余额,需致电本行客服热线0415-96658进行申请。
21. 提前还款申请一经审核后,持卡人需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未分摊本金,剩余未分摊的本金将全额计入持卡人当期账单中并全额记入最低还款额,在后续账单日不再继续按期进行分摊。已收取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
22. 若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发生退货等退款的情形,持卡人应主动致电我行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0415-96658申请退货终止。处理方式如下:
(1)对尚未分摊的灵活分期业务进行退货终止时,视同为撤销;
(2)对已分摊的分期交易进行退货终止时,持卡人全额退货,分期交易终止,已分摊本金及分期利息退还持卡人,未分摊本金及分期利息将不再摊销;持卡人部分金额退货,我行将退货金额退还至持卡人账户,分期业务不终止,持卡人须继续支付未摊分期本金及分期利息。
23. 灵活分期业务不受理持卡人申请暂停分期付款的要求。持卡人在分期付款未终止前如要申请销户,须提前清偿分期付款未分摊本金及相关息费后,方可申请销户。
24. 若持卡人的信用卡被停卡、持卡人信用额度被降低、债务不履行或持卡人主动要求停卡时,持卡人的分期付款债务于发生上述事项之时即视为全部到期,持卡人应当一次性偿还全部本金、分期利息及相关的利息、违约金等。
25. 发生以下情形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持卡人的账户不再适合进行灵活分期业务,持卡人的未付剩余分期金额及其他相应息费全部视为到期,我行有权在无需通知持卡人的情况下,要求持卡人一次性偿还剩余分期金额及其他相应息费,已收取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
(1)持卡人在分期还款期间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
(2)信用卡由于被取消、管制、终止、已经过期并不被续卡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
(3)持卡人缴款延滞;
(4)持卡人已经破产或身故;
(5)持卡人违反了本行信用卡的领用合约、信用卡章程或相关规定等。
26. 若本行行使本条款第25条项下的权利时,持卡人的所有未还分期金额视为全部到期。持卡人须立即向本行支付一切信用卡账户之欠款,且前期已经扣收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
27. 本条款为丹东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附加条款。未尽事宜依据《丹东银行信用卡章程》、《丹东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执行。
28. 本行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业务需要对分期业务服务的内容、操作流程、业务条款或利率标准等进行调整,保留延迟或提前终止本业务的权利,保留对本条款的修改和最终解释权,并通过网站、对账单、短信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向持卡人公布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