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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协定存款

责编:管理员 日期:201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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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简介

单位协定存款是指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与我行签订《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在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上开立具有结算和协定存款双重功能的协定存款账户,并约定基本存款额度,由我行将协定存款账户中超过该额度的部分按协定存款利率单独计息的一种存款方式。

业务要求

1、开立的条件:

(1)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且开户期限已满一个季度的单位才能申请办理协定存款;

(2)须向已办理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的经办支行(部)提出申请,双方签订《丹东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

(3)存款单位协定存款账户所对应的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存款余额作为基本存款额度,以万元为单位,但基本存款额度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

2、协定存款不单独设立账户,在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户内协定,采用“两个结息积数、两种利率”的管理方式。

3、《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的有效期为一年。合同期满,如双方均未书面提出终止或修改合同,即视为自动延期,原协定存款账户继续使用。 

服务对象

适用已经于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的存款客户。

服务渠道

1、签约:营业网点。 

2、解约:营业网点。

3、查询:营业网点。

需要材料

应提供《丹东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并由存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与本行经办(部)负责人共同签订。

操作流程

1、签约

存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与银行行长或授权代理人签订《丹东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

2、解约

存款单位提交的《提前取消协定存款协议申请书》,应以撤销当日起,不再按协定存款利率计息。

变更协定存款约定留存额的,应重新签订新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