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更好地为持卡人提供服务,规范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依据《储蓄管理条例》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借记卡是指丹东银行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发卡银行)面向社会发行的、先存款后使用及具备消费结算、转账汇款、存取现金和投资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银行卡。
第三条 借记卡按介质类型分为磁条卡、纯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以下纯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统称芯片卡)。
持卡人可在具备相应功能的设备上使用芯片卡进行交易。
第四条 发卡银行根据客户类型向持卡人提供增值服务。
第五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且符合发卡条件的个人均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银行申请借记卡。
申请借记卡需填写申请书,确认遵守《丹东银行借记卡章程》。
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办理业务,应当遵守发卡银行相关规定。
第六条 持卡人可凭卡和密码在丹东银行营业网点,特约商户,及具备存取款、转账汇款、查询缴费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自动柜员机、自助终端和个人转账终端等设备(以下统称自助设备)上使用,也可在贴有银联标识的境内外自动柜员机和特约商户等受理点使用。
持卡人可凭卡和密码申请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服务。持卡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须同时遵守发卡银行关于电子银行业务的相关规定。
为保障用卡安全,我行为持卡人提供安全锁功能。您可在我行营业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办理关闭ATM取现、POS消费以及境外交易功能。
持卡人可根据本人交易习惯,申请关闭或开通借记卡在自助设备上的转账功能。磁条芯片复合卡的持卡人还可单独选择关闭或开通磁条交易介质在境外交易的功能。
第七条 申请借记卡必须设定密码。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办理消费结算、取款、转账汇款等业务须凭密码进行(芯片卡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借记卡和密码。因持卡人保管不当而造成的损失,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
借记卡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业务的,须符合发卡银行相关业务的代办规定。
第八条 持卡人可持具备电子现金功能的芯片卡办理电子现金业务。芯片卡电子现金业务是指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现金或账户存款转至芯片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芯片内扣款的业务。芯片电子现金视同现金管理,不计息,不挂失。
芯片电子现金交易不设交易密码,凡使用芯片卡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因芯片卡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我行芯片卡默认开通闪付联机小额快速支付业务。闪付联机小额快速支付业务是指持卡人在特定商户使用芯片卡在进行金额1000元(含)以下的联机交易时,无需跳密码键盘验密、打印签购单验签名等步骤,实现持卡人“挥卡即付”的目标。持卡人可通过我行营业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申请关闭此业务。
第十条 持卡人遗失借记卡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芯片卡电子现金除外,发卡银行不受理芯片卡电子现金的挂失)。挂失分为口头挂失和书面挂失。
持卡人可在营业网点或拨打客服热线4007096658办理口头挂失,挂失时需提供卡号、户名、证件号码、余额等信息供发卡银行验证。口头挂失5个自然日内(自挂失当日算起)须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口头挂失将自动失效。
办理书面挂失,持卡人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需提供卡号、户名、证件号码、余额等信息,至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持卡人办理书面挂失后可在规定期限后办理补发新卡或销卡手续。
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持卡人因遗失借记卡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若持卡人连续输错密码超过5次,发卡银行将对借记卡实施账户锁定,次日系统自动清除错误记录。
若持卡人遗忘密码,持卡人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借记卡,向发卡银行营业网点申请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第十二条 持卡人可持借记卡办理本外币活期、定期存款业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借记卡内存款(芯片卡电子现金除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第十三条 持卡人凭卡在自助设备上办理业务时,因机器故障或操作失误造成吞卡的,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自助设备所属银行办理领卡手续。
第十四条 磁条卡有效期至2049年,芯片卡有效期以卡片正面载明的有效期为准。借记卡功能升级、卡片损坏或到期,持卡人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借记卡,到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凭密码办理换卡手续。
第十五条 发卡银行通过电子银行、自助设备或营业网点向持卡人提供查询服务。持卡人应向发卡银行提供真实的个人资料,如个人资料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发卡银行进行更改。
第十六条 发卡银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借记卡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可在营业网点、网站(www.dandongbank.com)等渠道查询。持卡人须按发卡银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缴费方式缴纳相关费用。借记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发卡银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十七条 受理商户不得无故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借记卡。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向银行支付交易款项。
第十八条 为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发卡银行在发现持卡人的借记卡存在被他人冒用等使用风险时,有权暂时对该账户进行止付处理后再通知客户。
第十九条 持卡人有权随时终止使用借记卡,发卡银行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以及相关协议约定停止持卡人使用借记卡。
持卡人终止使用借记卡,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借记卡向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提出书面销卡申请,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受理后,即可办理销卡手续,并收回借记卡。
因持卡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或因持卡人未按发卡银行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发卡银行有权随时停止向持卡人提供相应服务。发卡银行因其他原因停止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应在营业网点或网站以公告等方式提前通知持卡人。
因供电、通讯等原因导致持卡人用卡受阻的,发卡银行可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条 发卡银行依法对持卡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持卡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发卡银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发卡银行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应通过营业网点或网站等将修改后的章程进行公告。一经公告即为有效,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持卡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持卡人因对章程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再继续使用借记卡的,可向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提出销卡申请,发卡银行营业网点为其办理销卡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