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监事马晓红已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根据《公司法》、《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本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表决通过《关于罢免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监事马晓红的议案》,并于2016年10月31日提请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