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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银行关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公告

责编:管理员 日期:2023-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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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丹东银行客户: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有效发挥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保障和改善民生、扩大消费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我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起,积极依法开展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现就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住房贷款,可开展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一)贷款发放时间或合同签订时间在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以前。
    (二)用途为购买住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三)须为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原贷款发放时满足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房贷;
   2.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时不符合首套住房标准,但当前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四)原则上应为按月足额偿还本息的正常类个人住房贷款,如贷款有积欠本金及利息,须客户归还后再申请调整利率。
    二、调整规则
    在人民银行2019年第16号公告中,明确自2019年10月8日起,其后新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以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LPR,房贷利率以LPR作为定价基准的机制逐渐形成完善。
在LPR有效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引导贷款实际利率下行的情况下,综合考虑保持政策延续性、前后标准统一、公平一致、自律机制等因素,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我行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拟按以下调整:
    (一)浮动利率贷款
    1.2019年10月7日(含)前发放的,调整后的利率按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利率执行。
    2.2019年10月8日(含)-2022年5月14日(含)发放的,调整后的利率按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利率执行;2022年5月15日(含)-2023年8月31日(含)已发放的或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调整后的利率按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20个基点执行。
    若在上述时间段内,贷款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高于上述调整后拟执行水平,调整后的利率按相应政策下限执行。各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以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官方网站公布的为准。
    (二)2019年10月7日(含)前发放且当前仍采用基准利率定价的贷款,以及固定利率贷款,可申请转换为采用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并签订协议,在转换后按上述“二、(一)”中对应的浮动利率调整执行;若仍选择继续执行固定利率或采用基准利率定价,则本次不调整。
当前执行利率如低于按上述情形调整后的利率水平,不进行调整。
    三、调整方式
    根据《通知》要求,本着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金融服务的原则,我行将主要采用变更合同约定利率水平的方式为客户进行利率调整。其中对于贷款发放时我行认定为首套的存量房贷,我行将主动采取批量调降利率的方式,无需客户申请。
    (一)批量调整
    对于原贷款发放时经我行审核认定,执行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且当前为LPR浮动利率定价方式的存量房贷,我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10月25日期间,主动按上述调整范围及调整规则统一批量调降贷款利率,无需客户单独提出申请。批量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如对批量调整结果存在异议或有特殊需求的客户可联系贷款经办机构。
    (二)客户主动申请
    对于以下情形,需由客户向我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客户可于2023年9月25日起向我行提出申请,经我行审核符合条件后按上述第“二”条调整规则采取批量或单笔的方式调降贷款利率。
    1.贷款发放时不符合首套标准,但当前已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政策的存量房贷;
    2.原积欠本金及利息已归还的存量房贷;
    3.原采用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现拟转换为采用LPR定价的浮动利率的存量房贷;
    4.其他符合利率调整条件但未调整的存量房贷。
    四、受理渠道及时间安排
    (一)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客户无需申请,我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10月25日期间集中调整,利率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二)对原非首套住房贷款且现已符合首套调整条件、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且完成LPR转换、积欠本金及利息贷款已归还以及其他未调整但符合利率调整条件的存量房贷客户,需客户于2023年9月25日至10月20日(含当日)向我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我行将于10月25日-10月31日对已受理并审批通过的存量房贷进行集中调整,利率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三)2023年10月20日后,我行仍持续受理存量房贷利率调整申请,客户可赴贷款经办机构进行办理,我行将逐笔审批,审批通过后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集中调整,利率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五、温馨提示
    (一)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后,您可至贷款经办行查询贷款利率及还款计划。
    (二)如您对利率调整事宜存在异议,可在利率调整后一个月内联系贷款经办机构,否则我行将视为您同意本次利率调整。
    (三)本次我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统一采用调降贷款利率加点值形式完成,调整后将按照贷款剩余本金和剩余期限重新生成还款计划,其他贷款合同约定要素和内容保持不变。
    (四)在为客户办理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过程中,我行不收取任何费用。为最大限度保障您的财产和信息安全,防范不法分子以利率调整为由实施诈骗活动,请您切勿轻信我行官方渠道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
如您有任何疑问,请致电4007096658客服电话或咨询您的贷款经办机构。

 

                                           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