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银行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丹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用卡业务经营、管理行为,保护持卡人及丹东银行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丹东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由本行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透支后还款,以人民币结算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消费支出、分期交易、信用贷款、存取现金和转账结算等功能。
第三条 本行信用卡为银联标准信用卡。按信用等级及客户群体不同分为普卡、金卡、白金卡、钻石卡;按照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按照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和芯片(IC)卡、磁条和芯片复合卡等。
第四条 本行、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信用卡可以通过中国银联网络进行跨行、跨地区的交易结算。持卡人凭信用卡可在中国银联及本行指定的特约商户购物消费,并可在具有中国银联标识的自助柜员机以及本行指定的营业网点办理现金业务。
第二章 信用卡的申领和使用
第六条 凡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65周岁的中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及支付能力,且资信状况良好,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资料申领信用卡。
第七条 申请信用卡时,应按本行要求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合约和提供相关资料,并与本行签订申请合约;同意本行向有关方面咨询、查证申请人的资信状况,保留和使用相关资料。申请人在申请合约上签字,即表示确认遵守本章程并履行相关合约中各项条款。
第八条 本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确定领卡方式及卡片种类、核定申请人的信用额度等;未通过的申请资料(资料原件除外)不予退回。
第九条 担保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的方式。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透支的本息、分期本息、预借现金及手续费、违约金、追索费用等)。所有担保均按《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条 信用卡持卡人将承担本人信用卡所发生的一切债务。
第十一条 持卡人收到信用卡后,应及时办理卡片启用,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书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和后果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本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办理的,记录持卡人卡号和/或签名的电子信息和/或交易凭证,均视为该交易的有效凭证。
第十三条 本行不会通过任何途径向持卡人询问交易密码或查询密码。持卡人须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不定期修改。遗失或遗忘密码,应向本行申请重置密码。因密码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信用卡若遗失、被窃、被冒用或遭他人非法占有等情形,持卡人应及时通过本行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申请挂失,挂失经确认后即时生效,不可撤销。在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损失均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持卡人有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或有其他不诚实的行为,或持卡人拒绝协助或不配合有关调查,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所有损失,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 信用卡卡片设有有效期,过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若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卡片到期日前1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本行,否则本行即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
第三章 账户和交易管理
第十六条 持卡人在本行营业网点、自助柜员机以及特约商户POS机具上或具有银联标识的受理点使用信用卡,应遵守本行、收单银行及《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信用卡只限申领人本人使用,只能用于合法交易,不得出租、转借、转让或任何方式的被其他个人或机构使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本行保留依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等核定和随时调整其信用额度或给予持卡人额外临时信用额度的权利。
第十九条 持卡人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本行有权于扣款日直接从持卡人提供的账户中扣款转入其信用卡账户。当转出账户余额不足的,则以转出账户可转出金额作为还款金额进行还款。
第二十条 本行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对已出账单部分还款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自记账日起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自记账日起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各项费用、应收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持卡人偿还账单所列明的款项,还款顺序为上期欠款金额、本期利息(利息、分期利息等)、本期费用(预借现金手续费、违约金等)、本期透支取现款、本期透支消费款等。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应将卡片交还本行,或自行将卡片销毁。办理销户手续后,持卡人仍需承担销户之前所发生的未清偿债务。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应在本行认可具有安全技术的商户环境下的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并且遵守本行的操作要求,否则持卡人必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四章 信用卡计息办法和收费
第二十三条 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对应的年化利率上限为18.250%,下限为12.775%(计算公式:年化利率=日利率*365,该年化利率采用单利计算,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乙方还款情况等不同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消费透支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若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项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需支付其账单日前一个月内发生的消费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期间的透支利息。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可选择全额还款或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持卡人选择全额还款方式还款时,可享受免息还款期优惠,未全额还款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优惠。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的优惠,对还款不足最低还款额的差额部分须按每5%向本行支付违约金,最低10元。对连续逾期181天(含)以上的信用卡账户,至多收取180天内产生的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使用授信额度支取现金不适用免息还款期的规定,须自交易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付透支利息。
第二十七条 本行保留向持卡人收取年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的权利。具体收费标准将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执行并将在领用合约中约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如有变动,以本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五章 本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本行的权利:
(一)本行有权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申请人资信、财产及相关情况,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有权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同意发卡、发卡的种类、信用额度。本行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无论是否同意其办卡申请,申请表及相关资料(资料原件除外)均不予退还。
(二)对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和领用合约约定的持卡人,本行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卡片使用,并可授权有关单位人员收回其信用卡;如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信用卡属于本行所有,本行保留收回或不发卡给客户的权利;本行有权基于持卡人资信状况下降等原因或维护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等目的,在已通知持卡人或因持卡人原因无法通知的情况下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或调降持卡人的信用额度,或将该信用卡列入止付名单,并有权追回全部欠款。
(四)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透支款项的,本行有权通过合法渠道催收、停止持卡人的使用,并有权处置持卡人申请办理信用卡时的抵(质)押物、关联账户内一切收入以归还其欠款,并保留对其合法收入及资产进行追偿的权利,也可向持卡人的担保人进行合法的催收和追索。
(五)本行为持卡人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免费增值服务的,本行保持变更积分累计规则、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或清理积分、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的权利,且无须事先征得持卡人同意;本行行使此项权利时应进行公告,且公告一经发布即时生效。
(六)因供电、通讯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用卡的,本行有义务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而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七)本行有权将信用卡持卡人的信用记录反馈给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按反洗钱的相关规定处置持卡人的有关信息。
(八)持卡人与本行约定通过持卡人开立本行的借记卡账户自动还款的,本行有权在最后还款日当日从约定账户中扣收持卡人应还款项,扣收不足的部分持卡人应及时清偿。
(九)本行有权对持卡人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并计入其账户。
第二十九条 本行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或公布有关信用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项目及标准、计息方法等。
(二)按约定通过有关服务渠道为持卡人提供信用卡服务。
(三)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和标准,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服务;但若自上月账单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本行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当期对账单。
(四)本行应对持卡人的资信数据等资料进行保密。但本行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工作时,可将持卡人的有关数据资料提供于相关单位和人员。
(五)本行设立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向持卡人提供业务咨询、账务查询、投诉受理及办理挂失等服务。
第六章 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本行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本行索取对账单,或通过本行有关服务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
(四)持卡人有权在到期还款日前要求对有异议或不符账务进行查询或改正。有权在约定时间内向本行申请调阅签账单的服务,若签账单真实、有效,调阅签账单手续费由持卡人承担。
(五)持卡人不再承担挂失期间信用卡账户因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密码重置生效前使用密码进行的各项交易;
(2)挂失生效前信用卡产生的损失;
(3)持卡人有欺诈或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4)持卡人未在信用卡背面签名而被他人冒用的;
(5)持卡人未保管好其有效身份证件或因密码泄露而被他人冒用的;
(6)本行调查相关情况,遭持卡人拒绝的;
(7)持卡人将使用密码或其他辨认的方法告知第三人。
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持卡人应遵守本章程及相关合约的规定。并应向本行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若本行认为需要,申请人应向本行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持卡人和保证人如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机构名称变更等,申请单位、持卡人和保证人应当及时到本行或与本行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本行对由此产生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信用卡、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和身份证件等,不得转借、转让和出租信用卡,否则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
(四)持卡人应按照与本行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消费透支款、预借现金款、利息、费用及违约金等;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本行款项。如遇信用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五)持卡人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持卡人未向本行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
(六)信用卡如遗失、被窃或发生其他遭除本行以外的他人占有情形,持卡人应及时联系本行办理挂失手续。
(七)遵守本章程(包括其任何修改和变更)和《丹东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的处理,应遵守中国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银行监管部门、本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制订和解释,并保留根据国家法律法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本章程修改或信用卡收费项目、标准及利率发生调整,一经公布即为生效,无须另行通知。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丹东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
甲方: 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申请人/持卡人
基于乙方完全知悉、理解并遵守《丹东银行信用卡章程》,自愿向甲方申请使用丹东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就信用卡的申领和使用等相关事宜,甲乙双方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申领
1.凡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65周岁的中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及支付能力,且资信状况良好,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资料向甲方申领信用卡。
2.个人资信信息的处理
鉴于乙方向甲方申领信用卡/办理信用卡相关业务,根据监管相关要求,甲方需要对乙方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查询乙方的个人资信信息(含个人信用信息),乙方特此授权以下内容。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办理以下信用卡相关业务时,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乙方的个人资信信息(含个人信用信息):
(1)信用卡的资格审核、授信审批、风险管理、资料管理、额度管理、资产保全、异议核查、资产管理;
(2)分期业务的资格审核、授信审批、风险管理、资料管理、额度管理、资产保全、异议核查、资产管理。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办理上述业务时,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全国公民身份信息认证部门等查询乙方的信用信息,并对查询到的信用信息进行保存和使用。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办理上述业务时,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全国公民身份信息认证部门等报送乙方的个人身份信息、账户信息、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不良信息),如乙方名下有多个账户,则报送多条账户信息,如乙方名下卡片支持多币种结算,则报送多个币种账户信息。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办理上述业务时,自行或通过有关单位(“有关单位”包括丹东银行集团成员(如丹东银行境内子公司、分支机构、依法设立的资信评估机构或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许可的外包作业机构、信用卡权益服务机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司法机关、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通信运营商、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乙方如下个人信息:
(1)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公安身份核验信息、学历学籍信息;
(2)财产信息、社保信息、公积金信息、运营商信息、工商信息、司法信息;
(3)其他合法存有乙方信息的第三方所存的能够评估和反映乙方信用和风险状况的信息。
3.乙方自愿同意并授权甲方出于信用卡审核等业务办理需要,查询、使用及留存其在甲方(包括甲方分支机构)留存的职业信息、资产信息、信用信息、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个人信息。乙方在此同意并授权,如甲方在风险管理业务过程中发现其个人资料与风险客户存在关联时,甲方可以与其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核实相关情况。乙方承诺其所提供的联系人姓名、电话等联系人信息,已获取联系人同意并授权甲方收集、使用、传输及存储,甲方可在必要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与联系人联系并核实相关情况。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使用甲方在为其办理业务过程中获得的非预留联系方式。
4.甲方超出授权范围查询乙方个人信用信息的后果及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对依法收集、处理、传递及使用的乙方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5.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出于为其提供服务等目的将其个人资料披露给甲方有直接合作关系的服务机构、外包作业机构、相关资信机构等。乙方自愿并授权甲方在纸质申请书建档、实体信用卡制卡寄送、纸质账单制作寄送等业务中,委托第三方合作机构处理乙方信用卡相关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卡号、有效期、验证码、配送地址、手机号码等。
6.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和业务需要保留其相关资料(包括影响资料),出于业务办理、诉讼及纠纷处理、法律及监管(包括反洗钱)的需求将其个人信息进行存储。甲方有仅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范的要求以及为实现本合约声明的目的所必须的时限来确定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并在此期限内保留该个人信息。
7.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的正确、完整、合法、真实性。乙方应向甲方留存本人真实、有效、准确的手机号码等个人资料信息,其中手机号码为甲方与乙方联系、核实交易、验证身份、维护乙方资金安全等的重要方式,乙方应预留本人实名登记且有效掌控的手机号码,并做好手机安全防护工作。乙方预留非本人实名登记手机号码或无合理理由与他人在甲方预留相同手机号码的,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核发信用卡或停止乙方已有账户等。
8.乙方的资料及乙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写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通讯地址、手机号码、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等)如发生任何变化,应立即联系甲方办理变更手续。甲方或与甲方有协议关系的第三方、诉讼管辖法院向持卡人提供的任何通讯地址寄送文件均视为已送达。乙方提供资料失实、不详尽或资料变更不及时导致甲方无法联系到乙方,甲方有权通过第三方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电信运营商等)、公安机关修复甲方通讯资料,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9.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等情况决定是否同意乙方的办卡申请。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提供甲方认可的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担保范围为乙方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所有担保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规办理。无论甲方是否同意乙方的办卡申请,乙方同意甲方不退还申请表及相关资料(资料原件除外)。
10.如甲方从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乙方本人及其亲属、交易监测或其他渠道获悉乙方出现身份证件被盗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有非正常用卡行为等风险信息时,有权立即停止上调授信额度、分期业务授权等操作,并有权视情况采取提高交易监测力度、调减授信额度、止付、冻结或落实第二还款来源等风险管理措施。
第二条 信用额度
1.甲方将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乙方的信用卡领用申请。
2.甲方对信用卡实行多卡归户管理,持卡人同一信用卡账户下所有信用卡卡片均属于该账户。如乙方名下有一个或多个信用卡账户,则其名下某一信用卡账户的账户信用额度是该账户下所有信用卡卡片的共用额度。
3.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根据乙方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及外部风险环境的变化对其信用卡账户进行动态管理(包括信用额度调整、分期额度的授予及调整、冻结、停用和销卡等)。甲方须将账户信用额度的信息通过官方微信、短信等方式及时通知乙方。前述信用额度调整不影响乙方在本合约项下的还款义务,乙方仍需偿还已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等。
4.因乙方存款或者还款超过应付款项,导致的超过信用额度的资金称为溢缴款。甲方对乙方信用卡内的溢缴款不计付利息,若乙方欲领回卡内溢缴款,可通过取款的方式实现。
第三条 使用
1.乙方在获准申领信用卡后,须通过甲方指定途径开通,开通后信用卡主账户即具备信用消费、分期付款、在甲方营业柜台、ATM等自助设备上进行查询、取现、还款等交易的全部或部分功能。每种信用卡具体功能以乙方申请的信用卡产品为准。该卡可支持电子支付,不同的网络支付业务可能需要乙方通过额外的身份验证方可正式开通,具体的身份识别方式、交易验证方式、交易规则等以相应网络支付业务协议约定为准。乙方已完全知悉自助柜员机、电话银行、网络等渠道的自助转账、网上支付业务风险,在此申请并同意开通上述相关功能并遵守相关业务合同。开通自助转账功能后,信用卡资金将在通过相关验证程序后实现自助渠道资金转账划转,乙方已经充分关注以上风险,并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卡片信息、个人身份信息及有关密码等验证信息。
2.信用卡默认开通银联闪付小额快速支付业务。乙方可通过拨打甲方客服热线申请取消此项业务。
3.乙方在领到信用卡后须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上与申请书相同的签名,并在交易中使用此签名字样,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对于未签名的卡片,甲方有权拒绝为其提供服务并予以收回。
4.乙方应通过甲方指定的途径设置查询密码、交易密码,交易密码须逐卡设置。乙方须妥善保管卡片密码,凡使用密码完成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进行的交易,由于密码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损失。未使用密码进行的签单交易及所有境外交易,以记载有乙方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5.乙方了解并同意,甲方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可能需要就乙方与甲方的电话谈话以甲方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录音。
6.乙方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热线人工服务办理的业务,不需要乙方提供查询密码的,以甲方的语音记录为乙方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需要乙方提供查询密码的,以输入查询密码为乙方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通过自动语音系统办理的业务,以输入查询密码为乙方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
7.乙方在境内、境外使用信用卡消费、存取现金时,须遵守甲方、中国银联、收单银行及有关受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8.由于交易习惯或交易特殊性质,无须或无法进行签名的、或无交易单据的,如未及时列入结账单的旅店消费、网上支付等,乙方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由于消费的单据或内容不全,但经查证交易确实存在的,乙方亦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甲方在此提示乙方,如乙方选择无卡环境交易(如MOTO类交易),乙方应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惯例的安全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MOTO类商户(如互联网、邮购、电话购物等无需刷卡完成交易的非面对面刷卡交易商户)使用信用卡,并充分了解该类交易的交易对象、交易背景、交易环境及交易风险等情况,确保交易真实合法,否则乙方可能承担因此引起的风险及损失。乙方在互联网、MOTO类商户等非面对面刷卡交易渠道使用信用卡的,基于乙方卡号等卡片信息或交易密码、查询密码、相关身份验证信息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9.乙方在境外贴有“银联”标识的ATM机支取外币时,支取金额折算为人民币,记入信用卡人民币账户。乙方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汇兑风险、损失和相关机构收取的跨境交易货币兑换手续费。但信用卡不接受外币存入或转入交易(退货、退税交易除外)。
10.乙方办理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视同乙方知悉并遵守甲方分期产品属性及规定(以乙方所办理的具体分期产品为准)。甲方根据乙方选定的分期产品类型和指定的交易、交易金额和分期期数等信息为乙方办理分期付款业务,乙方按约偿还分期本金及分期利息。
11.甲方对卡片设定有效期,卡片到期自动失效。甲方收回卡片或终止、停止乙方使用信用卡或乙方销户的,卡片提前失效。乙方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务不因卡片的到期失效、提前失效等消灭。乙方可以申请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但乙方未全额清偿账户欠款、有存续的分期交易且不愿一次结清账务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申请。
12.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章程和本合约、业务需要及乙方用卡情况等,在乙方符合到期续卡或换卡条件的前提下,为乙方提供相应服务。乙方同意,其使用的信用卡到期续卡或换卡时,甲方按照约定或公示内容确定为乙方更换新卡片的卡种或有效期。乙方激活新卡即视为乙方同意该更换并接受更换后的信用卡。到期续卡或换卡条件包括:(1)与申请信用卡或上次续卡、换卡时相比较,乙方的资信状况没有恶化;(2)乙方没有违法、失信等行为;(3)乙方没有向甲方提供过虚假信息;(3)乙方激活并正常使用该卡片;(5)甲方同意为乙方到期续卡或换卡。在为乙方续卡或换卡新卡片后,甲方发现乙方不符合上述到期续卡或换卡条件的第(1)、(2)、(3)项中任何一项的,甲方可以立即中止或停止乙方使用新卡片。
13.乙方如要停止用卡,应在清偿信用卡账户所有账款后,及时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出办理销户申请,相应年费或周期的年费(无论是否已缴纳)作为违约金由甲方收取;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索差额部分。甲方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45个自然日后,为乙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甲方为乙方正式办理销户手续,并不意味着甲方放弃其对乙方在销户前对甲方所欠债务的追索权利,甲方继续保留对乙方销户之前及之后发生的信用卡账款的追索权。乙方知悉并同意,乙方销户后,甲方仍可继续受理乙方的账务查询。
14.乙方有义务保管好信用卡,包括卡号、有效期、卡片背面签名栏数字信息等卡片信息,因信用卡或相关卡片信息保管不善被他人使用信用卡,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若乙方故意将信用卡出售、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回信用卡,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5.如乙方遗忘密码或需要更换密码,可通过甲方营业网点柜面、客户服务热线免费办理重置密码手续。对于因乙方密码或短信验证码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6.信用卡如遗失、被窃或发生其他遭乙方以外的他人占有的情形,乙方应立即通过甲方的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挂失经甲方确认生效后即为正式挂失。正式挂失前所发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若乙方与他人合谋或有其它不诚信的行为,或者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时,则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17.甲方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章程和本合约约定收回卡片、中止或停止乙方使用信用卡或不发卡给乙方,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卡片,卡片提前失效。卡片失效后,乙方应继续承担偿还此前信用卡消费使用所产生的全部欠款的义务,且乙方未偿还的账款视为于信用卡失效之日全部到期,乙方应一次性清偿。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处理、转让其所拥有的针对乙方的债权。乙方销户或者甲方收回卡片、中止或停止乙方使用信用卡、不续卡或不换发新卡片的,乙方无权要求甲方继续提供服务。
18.甲方有权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乙方存在出卖银行卡等行为时;乙方或乙方重要关联方存在洗钱或者被制裁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不实、不完整或者无效身份或交易信息,未及时更新身份证明文件,乙方或乙方账户、乙方重要关联方出现异常或涉嫌洗钱、恐怖融资,乙方或乙方交易、乙方重要关联方式或其交易涉及联合国、中国等国际组织或国家发布的监控名单或者制裁事项,或乙方或乙方重要关联方在使用金融服务中或为甲方提供服务中出现其他违反可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等);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交易异常,且甲方无法评估乙方涉税、制裁等洗钱风险或经评估超过甲方风险管理能力时;乙方存在将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偿还贷款、投资等非消费领域或者用于政策限制或者禁止性领域或涉嫌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等情形时;乙方存在非法或未经甲方授权的渠道申请信用卡等行为时;信用卡因被取消、管制、终止、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乙方资信状况恶化或家庭财务状况恶化;乙方预留的联系方式失效;乙方未依约还款;乙方资信状况经甲方评估存在异常;乙方身故;乙方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合约、章程或甲方的相关规定等】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单方对乙方采取拒绝开户申请、限制或取消乙方的信用卡交易、降低信用卡信用额度、中止或停止乙方使用信用卡的权利等一项或多项措施,并可要求乙方配合尽职调查、补充证明文件或者在指定期限内办理销户及其他相关手续。乙方逾期未办理的,则视同自愿销户,此时甲方可单方予以销户。甲方因乙方出现本条所述的风险情况而采取上述措施所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同时还应对甲方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账户扣款对甲方所受损失予以弥补。
19.为了保障信用卡的交易安全,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信用卡使用、风险管理、资料维护的过程中,可以向依法设立的电信运营商等合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外部合作机构)查询、使用或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地理位置、行为、设备、个人身份等相关信息,并保留相关资料。甲方依法对乙方的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并保证要求合作机构对持卡人的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20.出于为乙方提供增值服务的需要,甲方将在必要范围内处理乙方其他增值服务受让人的个人信息。甲方将遵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范的要求,通过书面、语音等方式获得乙方授权同意。如乙方不同意授权,则必要个人信息的授权缺失可能导致甲方无法向乙方提供相应的增值服务。
21.乙方授权同意甲方有权出于为其提供服务的目的与卡组织在授权、结算等交易过程中传输(含国际卡组织跨境传输)信用卡交易信息。
第四条 利息和费用
1.乙方凭信用卡在消费终端刷卡交易被视为信用卡透支交易,在自助柜员机、网点柜面等渠道提取现金视为信用卡预借现金交易。
2.甲方将评估并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及用卡记录调整乙方名下信用卡账户的透支利率及最低还款额比例,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 倍;对应的年化利率上限为18.25%、下限为12.775%(计算公式:年化利率=日利率*365,该年化利率采用单利计算,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乙方还款情况等不同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除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外,乙方名下信用卡账户的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对应的年化利率为18.25%(计算公式:年化利率=日利率*365,该年化利率采用单利计算,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乙方还款情况等不同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若甲方对乙方信用卡账户的透支利率进行调整,需通过网站公告、官方微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在新透支利率标准生效日前向甲方提出办理销户申请。
3.乙方的当期非现金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在免息还款期内全额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透支利息,否则全部欠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自甲方记账日起按甲方核给的对应期间的日利率计收透支利息至清偿日止,甲方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4.乙方以信用卡办理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由预借现金交易发生日起按甲方核给的对应期间的日利率计收透支利息至清偿日止,甲方按月计收复利,并按丹东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收取预借现金手续费。乙方承诺预借现金所得资金不得用于投资股市、期市或任何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5.每期最低还款额为以下金额之总和:信用卡账户所有当期消费欠款(不包含预借现金、分期交易欠款、年费、手续费、利息、违约金以及甲方规定的其它交易、费用等)乘以甲方核给的对应账户最低还款额比例(最低还款额比例为10%,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账户内当期预借现金欠款的百分之百;账户内当期分期欠款的百分之百;账户内当期利息、当期费用、当期违约金的百分之百;账户内所有往期消费欠款的百分之十;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
6.乙方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能偿还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甲方除按照规定收取利息外,还应按乙方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低还款额-已还款额)×5%),按月计收,最低为10元。对连续逾期181天(含)以上的信用卡账户,至多收取180天内产生的违约金。
7.甲方对于乙方账户内的溢缴款不计付利息。
8.乙方使用信用卡需按甲方对外公布的服务收费业务价格支付相关费用,包括年费、卡片挂失换卡费、损坏换卡费、补印账单费以及取现手续费等交易产生的各项费用,由甲方直接计扣乙方信用卡账户。具体收费标准详见《丹东银行信用卡业务主要收费项目表》。如收费标准发生变化,按照本合约第八条第2款的约定执行。
9.甲方有权根据国家规定、甲乙双方约定以及乙方历史用卡记录向乙方收取年费(具体年费收取标准以乙方申请的信用卡产品为准)。
10.一般情况下,信用卡的各项费用在卡片激活后收取,但在特殊情况下,乙方通过书面、客户服务热线、甲乙双方均认可的方式单独授权扣取的费用,以及换卡时已形成债权债务的关系除外。
第五条 对账及还款
1.为方便客户对账和还款,甲方将为乙方提供电子对账服务和还款通知服务【甲方将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通过下述一种或多种渠道提供:短信、官方微信、电子邮件等,但乙方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认可并同意,将不会因为未收到某一渠道的对账服务或无法使用某一渠道查询账单而认为没有获得对账服务,也不会因为未收到某一渠道的还款通知而认为没有获得还款通知服务。乙方知悉,如其未填写电子邮箱或填写的电子邮箱有误等,则无法通过电子邮箱接收对账服务。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手机号码是正确、完整、真实的并能正常接收甲方发送的通知等。乙方保证如发生工作变动、通讯地址或电话变更、电子邮箱或身份证件信息变更等,应当及时与甲方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在紧急或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情况下,乙方同意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联系人向乙方转告与本合约相关的信息,视为甲方对乙方履行了相关告知义务。
2.乙方应及时查询对账单,并及时、认真核对账单内容。若乙方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向甲方提出异议,则视同乙方已获得对账服务并认可全部交易。乙方认可,将不会以未获得对账服务为由拒绝还款或不承担因延迟还款导致的透支利息(又称“循环利息”,下同)等,并不会以未获得对账服务为由拒绝承担由此导致的征信记录不良后果。
3.乙方知晓并理解使用电子对账服务的相关风险,乙方承诺妥善保管信用卡、手机号码、电子渠道用户名和密码以及相关登录验证信息等,并及时查收获取对账服务、核对各期账单内容。如因乙方原因(如电子邮箱容量限制或登录验证信息错误、互联网故障、个人电脑故障、移动端故障、乙方取消关注甲方信用卡微信公众号或解除信用卡绑定等)导致不能按时或正常获取电子对账服务的,将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后果。
4.乙方有权在说明理由并向甲方提交甲方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对不符的账户进行核查,有权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相关信用卡国际组织/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向甲方请求调阅签购单。乙方在争议处理中不配合甲方提供相关证明或不签署意见,视为对账单准确无误。如经查证认定争议交易确为乙方所为,乙方须承担因查证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查阅签购单手续费等第三方机构因进行争议调查、认定而收取的费用)。
5.乙方有权向甲方免费索取最近六个月的对账单,索取六个月以上对账单需支付相应费用。
6.乙方同意承担信用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费用(年费、预借现金手续费、违约金等)、透支利息、透支取现款、分期付款本金、分期利息、透支消费款。还款顺序为上期应还款项、利息、费用、取现交易本金、消费交易本金。
7.乙方到期还款日为月结账单日起的第25天,具体日期以对账单所示为准。
8.乙方对因信用卡所产生的所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清偿所有与信用卡有关的债务。
9.乙方如选择借记卡自动转账方式还款,须拨打甲方客户服务热线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甲方提出申请,同时乙方授权甲方从其提供的甲方借记卡账户中扣款偿还。乙方须保证提供的借记卡与乙方的姓名、证件号相符。如乙方借记卡账户余额在到期还款日不足支付乙方选择的还款金额,甲方首先扣除乙方借记卡账户余额,剩余未还部分由乙方自行通过其他方式还款,但甲方不承担将余额不足信息通知乙方的义务。
10.如乙方须解除自动转账方式还款的,须拨打甲方客户服务热线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甲方提出申请。
11.乙方与特约商户(含分期商户)或甲方之外的受理银行发生交易纠纷时,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偿其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债务。
12.如乙方未依约还款或存在其他未偿还的信用卡账款(如透支利息、违约金等),将在乙方本人的征信报告中予以体现,且乙方知悉并同意: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面访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乙方本人直接催缴欠款;或与乙方的近亲属、紧急联系人和其他关联第三人进行联系,或通过公开信息获取乙方的有效联络信息,请其向乙方转告信用卡业务相关事宜,或向代偿意愿人提供还款所需信息。乙方需告知近亲属、紧急联系人和其他关联第三人上述事项,并取得其同意,确保近亲属、紧急联系人和其他关联第三人知晓其对乙方的联络义务。如乙方未及时告知并取得近亲属、紧急联系人和其他关联第三人同意,相关法律责任和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13.若出现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况,则乙方知悉并同意甲方有权宣布其剩余未偿还的分期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剩余分期交易本金等,以下又称“剩余分期债务”)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并有权要求乙方提前一次性清偿,且甲方有权取消并要求乙方退回原分期交易项下甲方为其提供的营销活动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分期利息优惠、实物礼品等),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提前一次性清偿甲方宣布提前到期的剩余分期债务并退回原分期交易项下的营销活动奖励,甲方已收取的分期利息等不予退还且甲方将按分期产品提前还款违约金收取方式收取提前结清违约金(具体见双方签署的分期产品服务协议):(1)乙方申请提前结清分期交易并获甲方同意;(2)因乙方到期不续卡或挂失不补卡或信用卡卡片提前失效等原因导致乙方名下某一信用卡账户项下没有正常可用的信用卡;(3)乙方有第三条第18款所列行为;(4)乙方未依约还款或有其他违反本合约或章程的行为;(5)乙方有其他违法、违规、违约或欺诈行为等。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索差额部分。
14.乙方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透支款等款项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卡片使用。在业务存续期间,如乙方出现账款逾期且甲方无法通过乙方预留联系方式与乙方取得联系的,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通过乙方身份信息向通信运营商查询乙方名下的有效联系信息,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乙方。甲方也有权对抵押物(如有)行使抵押权,甲方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同意甲方冻结及扣划其在丹东银行辖下任一机构开立的账户内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定期及活期存款、理财产品、第三方存管账户内款项等)以及处分相关信用卡项下抵质押物用于清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如需冻结及扣划乙方的外币存款或理财产品,乙方同意丹东银行冻结、扣划、强制结汇并同意配合丹东银行办理结汇的相关事项(如: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结汇汇率以丹东银行结汇当时对外公布的外币实时买入价为准;如需扣划乙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乙方同意放弃其未到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产生的全部孳息(如有),扣划相应资金用于偿还乙方应偿还债务后剩余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款项将转入乙方活期账户。甲方同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甲方有权将乙方的资料和资信状况在催收账款的必要、合理范围内予以披露;有权自行或委外催收,因此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第三方代理服务费等款项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其他
1.甲方可以随时推出、变更、中止或终止任何信用卡促销计划活动;乙方可以通过甲方境内营业网点或网站了解其促销计划或活动的具体内容。
2.为停机检修或升级系统等目的,经事先公告后,甲方可以在公告载明的范围内暂时停止向乙方提供服务。
3.因通讯、供电、网络等原因导致乙方持卡人不能用卡的,甲方有义务视情况协助乙方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而可能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4.因邮寄或其他递送方式的遗失或延迟,第三方服务供应商的作为或不作为等事项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5.为防范风险,保障甲乙双方利益,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的调查,并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乙方经甲方许可办理信用卡分期付款、快捷支付业务或其他业务的,须遵守甲方另行发布(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公告、网站、官方微信、营业网点等一种或多种渠道)的业务协议和规则(以甲方最新发布的为准)。
7.乙方可以查询其签订的信用卡业务申请表、相关合同(协议)并就本合约及甲方提供的各类格式条款要求甲方进行解释和说明,具体可通过甲方客服热线0415-96658咨询。
第七条 法律适用
1.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合约签订地或甲方(含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乙方同意将在信用卡申请表中填写的或在其他协议中预留的常住地址、电子邮箱、电话号码、微信等作为向乙方发送相关文书的有效送达地址。上述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于各类通知、催收信函、以及争议进入调解、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调解、司法确认、支付令、直接实现担保物权、小额诉讼、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相关司法文书的发送。调解组织、仲裁机构、法院进行司法文书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或进行电子送达。乙方变更地址,需致电甲方客服热线或通过其他自助渠道进行修改登记。邮寄送达的,签收之日即送达之日,送达结果不因乙方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地址不明确、更改地址不通知、拒签等)而改变,均视为已经送达。电子送达数据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送达。如有异议,双方可另行约定。
第八条 声明
1.乙方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丹东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包括其中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的条款。甲方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乙方注意关于甲方责任免除或限制的条款,并已经按照乙方的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解释说明。
2.甲方将提前公告或通知(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通知,具体可供选择的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告知、短信通知、微信公众号公告或电话通知等)乙方下述变更事项:本合约或作为本合约组成部分的《丹东银行信用卡章程》的修改、《丹东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中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信用卡有关透支利率的调整。无论该等变更是否发生在乙方已缴年费所在当期期限内,该等变更自公告或通知中载明的生效日期起开始生效,乙方有权在生效日期前选择是否同意该等变更。如乙方不接受该等变更,乙方应在公告或通知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停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乙方同意该等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甲方有权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标准调整透支利率、违约金;对于其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甲方有权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或其他法律的规定决定或调整。上述利率、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调整经甲方公布生效后,乙方应按甲方公布后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